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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采购新能源车不得低于30%

2013年09月18日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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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9月17日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其中对新增公务车做出要求,新能源车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据四部委的要求,示范城市或区域,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四部委称,将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此外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


    同时,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四部委表示,满足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根据四部委的方案,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将获得补贴,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费用。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已经确定。


    按照201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标准,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最高可达50万元/辆,乘用车最高可达20万元/辆。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四部委称,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

(责任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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