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员工请婚假
小吴告诉记者,这次招聘的是行政岗位,投简历的有不少。在一干人中看中了26岁的刘小姐。“就是觉得她说话干练有条理,办事稳重。再看她投的简历,211学校毕业的,学历不错,而且也有不错的工作经验,各方面条件都是符合公司要求的。”
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刘小姐也顺利转正。“昨天刚转正,今天就跑来和我请婚假。因为公司有个规定,婚假在结婚日起的一年内有效。一看结婚时间,是在入职之前。明明在入职前登记的是未婚未育啊!”小吴问她为何要欺骗公司,刘小姐辩解说,之前都是老老实实地写已婚未育,结果都是不了了之。所以只好用“隐婚”的方式来求职。
对刘小姐隐婚的做法,小吴坦言,心里不是滋味,被骗了。“用不诚信的方法来得到一份工作,很难让公司接受。”此后,公司多次劝刘小姐自行离职,但都被刘小姐拒绝了。
刘小姐认为,自己当初求职时,公司并没有明确对婚姻状况做出特殊的要求和说明,她隐瞒婚姻状况也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
职场专家:隐婚不妥
对求职者“隐婚”的做法,职场专家陈伟表示,可以理解,但不可取。“人才市场上确实会对已婚未育的女性有所顾忌。尤其是对女性形象、气质要求比较高的行业或者岗位,像刘小姐所从事的行政、文秘等岗位,也都是会比较看重女性是否婚育的。”
那么在求职过程中,遇到公司在这些方面有要求的话,是该实话实说还是打擦边球走“隐婚”呢?
陈伟认为,已婚未育的女性应该诚信对待企业,说明自己的真实情况。毕竟企业招聘员工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如果女性短期内有生育的计划,确实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不便,造成岗位的空缺。诚信告知企业自己的生育计划,可以让企业尽早做出安排,说不定会有更适合你的岗位给到求职者。
律师:无权以结婚为由辞退
公司认为刘小姐是在欺骗,劝其自动离职。但刘小姐坚持认为自己的“隐婚”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不愿离职。
陈伟认为,以欺骗为由来让刘小姐离职,显然是不可以的。“就好比员工的年龄,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同,有的人按周岁计算,有的人按虚岁算,企业能以欺骗为由将其辞退吗?显然不可以!欺骗的定义还是要看员工填写的不真实资料是否严重影响工作,导致无法胜任工作的后果来判定。”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认为,特殊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规来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就是有就业歧视的嫌疑。
虽然用人单位拥有对员工信息的知情权,但该知情权仅限于和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比如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即使女职工在应聘之初出于某些原因隐瞒了婚姻状况,这也仅能算是合同中的瑕疵,不属于重大误解。仅此一点,并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等为由,辞退女性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