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过后,新年也算是结束了。在许多人还没从新年的热闹气氛中转过来弯时,也有人因为新年过后想开始新的工作而引发烦心事。
离职时未休的假期能折算成工资吗?
家住兰山区的小刘士刚大学毕业不久,在一家食品企业工作了半年多后觉得工作并不适合自己,而且对薪水也不满意。
春节后,她向单位递交了辞呈,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并补偿尚未调休假期的加班费。
“领导说我辞职得太突然,影响了工作安排,所以要扣我一个月工资,还没有安排调休的假期也不予补偿。”小刘对此很是气愤。
经过多次协商,该食品厂勉强支付了小刘未结清的工资,却拒绝为她补偿未休假期的加班费。“要不然就调休后再走,总之单位不会支付加班费。”公司的人事处表示。
公司的说法正确吗?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表示,公司的说法显然不合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小刘在休息日加班,如果未安排她补休,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如果小刘在调休后离职,那么该休假期内,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调休后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该调休期的工资。
已经辞职,为啥不给办离职手续?
春节前张先生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表示同意,但以临近春节为由,告知张先生年后再办理离职手续。
春节期间张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了新的工作单位。新单位要求张先生在农历正月初十以前办理离职手续,到公司上班。
“大年初八,我原来的公司节后第一天上班,我就要求抓紧办理离职手续。”张先生说,结果原公司的主管告诉他,工作没有交接完,暂时不能办理。
公司的解释让等着到新公司入职的张先生更加焦急,“我明明在年前就把工作交接完了,分管我的部门经理也在我的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了”。
用人单位拖延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是否合法呢?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张先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张先生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张先生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用人单位无故拖延为张先生办理离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春节期间离职扣一个月工资,该不该?
河东区的李先生在春节后向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结清工资。
“过年前后不干的,咱厂子里不好招人,就扣一个月工资,上哪里都这样。”单位的解释,让李先生觉得似乎也可以理解,但是不知道是否合法。
王自豪律师认为,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
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都明确约定工资的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资。当然也需要结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具体约定,以及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工资支付方式与时间。但是春节前后离职扣发一个月工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年休假与春节假期不能连休吗?
春节放假前,王女士打算利用假期与家人一起外出旅游。王女士说自己参加工作十二年了,应当享受11天的带薪年休假,加上春节期间的7天,一共可以休18天。
然而,当王女士跟公司提出年休假与春节假期连休的请求时,公司却回复“春节假期可以与年休假一起休假,但是只能休年休假的11天”。
听到公司的说法,王女士感到无法理解,为什么春节假期与年休假连休,只能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王自豪律师提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因此,用人单位关于王女士年只能按照年休假的天数享受年休假与春节假期连休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用人单位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职工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可以为王女士在春节期间安排年休假,王女士可以按照年休假与春节假期天数之和享受假期。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连休假期不足两者之和,那么王女士仍可以要求在其他时间享受未休的年休假,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