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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施城镇大病医疗救助
临沂网
2012-07-02
齐鲁晚报
429次

    7月1日起,青岛市正式施行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和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患大病、罕见病的参保患者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额度可报销。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老人,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最高可报销96%。


  身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患者家庭往往医疗负担非常沉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贫放弃治疗的现象时有出现。7月1日起,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同时引入责任医师制度,从具备一定的医德水平,并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资质定岗医师中选择责任医师。


  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费费用部分,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设5万元的救助起付线。对临床使用费用较高、疗效显著,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签订准入协议,按照协议内容纳入救助范围。
 

  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给予救助。对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一个医疗年度内已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参保患者,超限部分按9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青岛市人社局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大病医疗救助不分病种,比如“非典”可能是由普通感冒引起的,治疗花费可能会很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合理花费超过一定额度就可享受医疗救助。
 

 

 

(责任编辑: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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