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还没有账号?注册
返回首页 生活 美食 亲子 婚嫁 | 人才 招聘 求职 指南 | 房产 楼盘 租房 装修 | 汽车 导购 优惠 评测 | 物流 公司 货源 车辆 | 沂蒙 | 登录  注册
临沂物流网火热加盟中
当前位置:物流 >> 常识 >> 正文
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常识问答

临沂网 2011年10月21日10:32 886次

  1、问一: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2011年10月发生一项运输货物的业务,收取运费总额20000元,但是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毁损500元,损失由我公司承担,毁损的货物也直接交由我公司处置。请问:我公司可否将货物毁损的500元从收取的运费总额20000元中扣除,按19500元交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单位应按全额20000元确定计税营业额,承担的500元损失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2、问二:我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运输与货代业务,请问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你公司应对这两种业务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货代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责任编辑:小武)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稿件合作 | 人才招聘 | 网站建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咨询电话:0539-6012989    举报邮箱:info@linyi.com   Copyright ©2026 临沂市拓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许可证编号:鲁B1.B2-20150019   备案号:鲁ICP备09006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