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汽车运输公司接受一家物流公司委托,派出一辆集装箱卡车到某仓库去提取一批货物送往码头。集卡司机阿张驾车到达仓库后,很快办妥所有手续,取得了仓库出具的出库单及货物出门证,只等装卸工人装车、封箱结束,即可启程。恰在此时,一个中年男子慢悠悠地向他走来。那人走近了对阿张说,你大概这里很少来,你可知道门外经常有警察查超载。你这辆车装得太多了,被警察抓住罚款你可是吃不消的,多的不说,至少也是这趟车白跑了。阿张心里有点儿虚,货的确是多装了点,这家仓库附近的情况也不熟。那人见他犹豫,便说:你可以先去办其他事,等过了这个时候警察下班了就没人管你了。阿张一听也有道理,待装车完毕后把车门一锁,就独自步行出了库区大门。中年男子见阿张远去,迅速把车门撬开,三下两下一摆弄就把集卡开到了大门口。他伸手把阿张放在车上的出门证交给门卫,就驾车扬长而去……
这起“调虎离山”盗窃案的刑事处理,以及由此可以引出的种种教训,我们暂且不表。单说运输公司赔偿了物流公司损失之后,又把仓库告上了法院,要求仓库根据保管合同关系对运输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法院认为两者间不存在保管关系,最终没有支持运输公司的诉请。
运输公司与仓库间究竟有否保管合同关系?双方认识截然相反。运输公司的说法是:货物没有离开仓库,那么物流公司与仓库间原有的仓储关系就延续为保管关系。仓库却不以为然,货都提完了,还哪来的保管关系?市二中院曾审理过类似案件的庄龙平法官认为,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有二:其一,运输公司受物流公司委托到仓库提货,是代表物流公司所为。仓库依据仓储关系把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履行了仓储物的返还义务,这批货物已经完成占有转移。所提货物被装入集装箱并封箱后,就处于运输公司的控制和掌握之中。至于集卡没有驶离库区,那是驾驶员个人意志所致,并非仓储关系中的一个必经环节。因此,就这批货物来说,仓库与物流公司之间的货物仓储关系已经终止,更不可能由此而延续为保管关系。其二,运输公司与仓库是否建立了新的保管关系?阿张离开库区时虽然将集卡停放在库区内,但他已把车门锁上并且带走了钥匙,出门时也没有告诉门卫车辆停放的情况,更没有要求谁代为看管。说白了,他压根儿就没有把连车带货整个儿交给仓库保管,因此两者间根本就没有建立保管关系。根据上述两点理由,运输公司基于保管合同关系向仓库主张货物灭失的责任,自然也就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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