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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特大假奶粉案烟台宣判 25人获刑

  本报烟台2月22日讯(通讯员 夏枫 张杰 记者 李大鹏) 日前,莱阳法院对公安部直接督办的“12·31”全国特大假冒注册商标制售假奶粉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孟某、庄某等27名涉案人员均受到刑事处罚,其中2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其中最高被并处罚金125万元。


  据莱阳法院查明,被告人孟某、庄某、滕某等人共同或分别出资租赁厂房、购置设备,购入廉价的原料奶粉。其中,孟某通过自己的老关系在济南等地以每桶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些生产厂家的大包奶粉,然后私下联系印刷、包装单位,仿制成“贝因美”、“飞鹤”等品牌奶粉的外部包装,以300、4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其间,办案民警对收缴的奶粉成分进行化验,“实际上就是以次充好,假冒知名商标,奶粉也不存在‘毒奶粉’等质量问题。”


  据了解,此案涉及假冒8个厂家22个品牌奶粉,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涉及制版、印刷、生产、运输、销售多个环节,犯罪行为涉及江苏、浙江、河南、广东、黑龙江等12个省30多个地市。 


  莱阳法院方面认为,被告人孟某、庄某、滕某等12人为牟取利益,租赁厂房、购置设备,购买原料奶粉及包装袋,加工假冒“伊利”、“贝因美”、“永和”、“飞鹤”等品牌的奶粉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额达数百万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吴某、胡某等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万某、姚某等11人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或者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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